
認證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維護公平和信用的一種重要手段 在生產力水平低下、商品匱乏、商品交換還不活躍的階段,沒有認證。而在社會生產力水平提高的情況下,商品貿易出現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的需求就會越來越強烈。維護市場秩序的方法和手段不外乎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監督三個方面。 政府監管是運用法律法規約束和產業政策引導。市場經濟越發達,企業和產品越多,政府不可能做到全天候、全面覆蓋式的產品監督和市場控制。況且,實施市場經濟體制是“小政府、大市場”,在法律規范基礎上,主要運用市場機制來調控。而沒有公平公正的評價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來支持,則無法建立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企業自律需要企業內因和市場環境共同作用。即便是在法制較為完備、經濟發達、社會文明程度高的西方,知名企業違法違規的案例也并不鮮見。因而企業自律必須以市場公平與有效監督為前提。 社會監督包括輿論監督、行業監督、消費者監督、認證監督等。前三種監督早已有之,而認證監督則是由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經認可、與市場中的買賣雙方既無行政隸屬關系業務經濟利害關系的公正的第三方——認證機構來進行的。認證機構的社會職能就是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獨立、系統、客觀、公正地對組織的產品、服務或管理體系作出合格評定結論,并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方式明示于社會,給企業或產品是否符合某一特定要求出據“證明”。這種證明是直接運用于市場和貿易的“信用證”。認證監督是市場機制中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信用、實現公平有序競爭的一種有效評價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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