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認證分為電磁兼容(EMC)和低電壓指令(LVD),CE認證測試項目如下: 電磁兼容性(EMC -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指令 EMC 為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之縮寫,所謂的電磁相容性即是規范產品的電磁干擾波不會影響其他的產品運作,同時產品也具備足夠抵抗外界干擾的能力。因此,EMC 必須包括兩方
面的要求: EMI(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電磁干擾: 一個設備或裝置在操作過程中有不利功能的訊號出現,此訊號是不想要且沒意義的,它可能來自外界亦可能來自設備或裝置本身。 電磁干擾測試項目大致如下: Conduction(傳導干擾) Radiation (輻射干擾) Harmonic (電源諧波干擾測試) Voltage Fluctuation & Flicker (電壓變動與閃爍干擾測試) Disturbance Power (干擾功率) Click(喀嚦率) EMS(Electromagnetic Susceptibility)/電磁耐受性: 一個設備或裝置在操作過程中不受周遭電磁環境影響的能力。 電磁耐受性測試項目大致如下: ESD (靜電放電耐受測試) RS (輻射耐受測試) EFT (電性快速突波耐受測試) Surge (雷擊耐受測試) CS (傳導耐受測試) PMF (電源頻率磁場耐受測試) Dip (電壓下降瞬斷測試) Harmonics and Interharmonics (諧波與諧間波耐受測試) 隨著電氣電子技術的發展,家用電器產品日益普及和電子化,廣播電視、郵電通訊和電腦網路的日益發達,電磁環境日益復雜和惡化,使得電氣電子產品的電磁相容性(EMC電磁干擾EMI與電 磁抗EMS)問題也受到各國政府和生產企業的日益重視。 歐共體政府規定,從1996年1月1起,所有電氣電子產品必須通過EMC認證,加貼CE標志后才能在歐共體市場上銷售。此舉在世界上引起 廣泛影響,各國政府紛紛采取措施,對電氣電子產品的RMC性能實行強制性管理。 根據歐盟的電磁相容(EMC)指令83/336/EEC,所有在歐盟市場銷售的電子電氣產品必須在其對其他產品的干 擾性及對外來影響的抗干擾性方面嚴格符合歐盟法律要求。 為了調合歐洲聯盟各會員國有關電磁干擾的容許水準,歐盟理事會于2004年12月31日公布了各會員國間關于電磁相容性相關法律之調合—電磁相容指令(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Directive, 2004/108/EC,簡稱EMC指令),并于2007年7月20日正式生效實施,其后經89/336/EEC,92/31/EEC,93/68/EEC三次修訂。 低電壓指令 (Low Voltage Directive, 2006/95/EC) 制訂于1973年,為新方案 (New Approach)指令制訂前20年,并且被認為是新方案概念的前身。 低電壓指令的目標為確保低電壓設備在使用時的安全性。 低電壓設備的定義為額定電壓為交流電時50到1000伏特間,直流電時75到1500伏特間的電氣設備。廣義而言,低電壓設備包含消費性產品及設計為在此電壓范圍內運作的設備。包含家用電器 、手工具、照明設備、電線、電纜及管線,以及配線設備等。此指令包含此設備的所有安全規則,包括防護因機械原因造成的危險。 LVD歐盟會員國必須采取適當的方法,確保在國內市場中銷售的電氣設備不致危害人民安全,也不會危及國內動物或財產,因此必須做到: 設備必須依照安全守則,以良好方式進行設計 。 設備必須正確裝設及維護 。 設備必須依設計目的使用。 如果設備符合所有會員國認可的特定安全規定,亦即符合這些條款。在不影響其它形式證明下,可借由參考規定良好設計方式的協同標準,證明其符合性。低電壓指令制訂的時間早于CE標示 成立時間。CE標示即為近幾年由歐盟草擬的這些新方案指令。指令 93/68/EEC 修改了低電壓指令,以符合現今的需求。 根據指令 93/68/EEC,制造廠商或歐盟內的授權代表可擬定一份符合性宣告,在產品上附加CE標示,標示其符合低電壓指令及相關規定。 由產品上市時開始,制造廠商必須將技術文件保留10年,供相關單位進行檢驗之用,技術文件亦可以電子方式保存,但前提是必須容易進行檢驗。如制造廠商在歐盟并無據點且無授權代表, 此項責任則屬于進口廠商或在歐盟市場銷售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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