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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是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 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 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 理的物品、物質。經無害化加工處理,并且符合強制性國家產品質量 標準,不會危害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或者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和 鑒別程序認定為不屬于固體廢物的除外。 3.2 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 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3.3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指企業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且不屬于危險 廢物的工業固體廢物。 3.4 醫療廢物 醫療危險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 及其他相關 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也包括《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按照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的 廢物。 3.5 貯存 4 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3.6 處置 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 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 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終置于符合 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3.7 利用 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3.8 產生單位 產生單位是指固體廢物產生單位。 3.9 運輸單位 運輸單位具有國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資質或符合“不按危 險廢物進行運輸”、“轉移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條件的危險廢物 運輸單位。 3.10 收集利用處置單位 危險廢物收集利用處置單位是指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 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