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PFAS監管控制動向
自2009年以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衍生物(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and its derivatives,PFOS)已被列入《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B管控名單,除了可接受用途之外,限制其使用。
此外,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的要求,全氟辛酸(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及其鹽和相關化合物已被列入公約附件A的管控名單。除了可接受用途之外,限制其使用。2019年10月 ,經公約委員會第15次會議審查通過,建議將全氟己基磺酸(Perfluorohexane sulfonic acid ,PFHxS)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管控名單,無特定豁免,并交付給即將召開的第十次公約締約方大會審議決定。
2、根據歐盟《REACH條例》規定實施限制措施
根據歐盟《REACH條例》的規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已被列在該條例受限制化學品名單的第68項,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學物質的生產和使用已受到限制。
在歐盟國家,根據歐盟頒布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的規定,全氟辛基磺酸已被限制使用10年以上。歐洲委員會近還批準了一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條例》修訂法案,以淘汰這些物質的使用。
如果該法案獲得批準,將于2020年7月4日起生效,并且《REACH條例》的限制條款將依據《斯德哥爾摩公約》規定的全球淘汰行動所替代。
此外,德國和瑞典主管當局還建議對下列六種全氟羧酸及其鹽類和前體(C9-14 PFCA)實施限制措施,包括:
(1)全氟壬二酸(perfluorononan-1-oic acid, PFNA);
(2)全氟癸酸(nonadecafluorodecanoic acid, PFDA);
(3)全氟十一酸(henicosafluoroundecanoic acid, PFUnDA );
(4)全氟十二烷酸(tricosafluorododecanoic acid, PFDoDA);
(5)全氟十三酸(pentacosafluorotridecanoic acid, PFTrDA); 以及
(6)全氟十四酸(heptacosafluorotetradecanoic acid, PFTDA)。
歐盟化學管理局科學委員會已經就這項提案提出了審查意見,并支持采取限制措施。歐盟正在考慮將這6種物質作為《斯德哥爾摩公約》管控的潛在候選POPs物質。
此外,目前正在歐盟化學品管理局科學委員會進行審議討論挪威主管當局提交的關于對全氟己基磺酸(PFHxS)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實施限制的議案。該委員會的意見預計將在2020年上半年公布。由于這類物質已被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的管控名單,因此,今后極有可能在全球受到管控限制。德國主管當局還提交了一項對全氟己酸(undecafluorohexanoic acid ,PFHxA)及其鹽類和相關物質實施進一步限制的提案。
健康和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而短鏈 PFAS 也可能具有類似的或其它引起關注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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